勞動者與關聯企業連續簽訂勞動合同, 工齡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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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7-08-11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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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4年3月,A公司安排劉某與其子公司B公司簽訂二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劉某在B公司從事技術員工作,A公司未支付劉某經濟補償金。 2016年2月,B公司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劉某在與B公司協商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發生分歧,B公司只愿意支付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2016年7月,劉某至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裁決B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間的經濟補償金24000元。 爭議焦點 勞動者與關聯企業連續簽訂勞動合同,其工齡是否應當連續計算?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本案中,B公司系A公司的子公司,屬于關聯公司,劉某經A公司的安排至B公司工作,符合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法定情形,A公司與劉某終止勞動合同時沒有支付劉某經濟補償金,故B公司與劉某終止勞動合同時,劉某在兩個公司的工齡應該合并計算,B公司應當支付劉某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期間為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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